馬年春節前,正當安徽、東方、黑龍江、湖北四大衛視黃金檔首播都市情景劇《愛情公寓4》的時候,一個因《愛情公寓》品牌授權及廣告業務代理糾紛引發的民事案件,在長寧區法院一審審結。法庭對原告R公司獨家享有《愛情公寓》品牌授權業務代理權的主張不予採信,判決被告G公司支付原告R公司3.1萬餘元,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。
  為代理費起糾紛
  2011年2月,《愛情公寓2》才剛發行,上海R商貿有限公司與上海G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2年的《〈愛情公寓〉品牌授權及廣告業務代理合約》。合約明確記載,R公司擁有20年專業國際品牌授權代理經驗,G公司作為《愛情公寓》系列電視劇的作者、製片方和著作權人,擁有《愛情公寓》的著作權及註冊商標,授權R公司為中國地區(含港澳台)的品牌授權和廣告業務代理商,在合約期內,《愛情公寓》所有品牌授權業務均由R公司負責管理。
  2012年2月,G公司與案外人陳先生簽訂《品牌圖書授權製作合同》,約定由G公司將《愛情公寓》系列電視連續劇集的衍生圖書的創作權、製作權和編輯權授予陳先生行使。同年8月,《愛情公寓3:遇見你,三生有幸》和《愛情公寓3珍藏版繪本》兩本圖書出版發行。當月,G公司還與案外人某公司簽訂《〈愛情公寓〉相關內容授權合約書》,將《愛情公寓》第三季、第四季的相關聲像製品的發行權授予該公司。
  去年4月,R公司要求結算相關出版物的報酬總計6.1萬餘元。G公司予以拒絕,雙方矛盾由此產生。7月,R公司向長寧區法院提起訴訟。R公司認為,根據雙方合約,在合約期內《愛情公寓》所有品牌的授權業務均由R公司負責管理。然而實際情況是,簽約後G公司僅支付了兩個項目的代理費,其他項目的代理費均未支付。因此,請求法院判令G公司支付其他項目的代理費10萬元。
  三個項目有爭議
  R公司認為,在以下三個項目上,他們公司應當得到相應的代理費用:一是幫助聯繫案外人陳先生撰寫書稿,完成了《愛情公寓3珍藏版繪本》和《愛情公寓3:遇見你,三生有幸》兩本書的出版發行;二是幫助聯繫音像製品的出版授權,出版了《愛情公寓3》20集完整章回版和《愛情公寓3》原聲大碟兩種音像製品;三是幫助聯繫客戶銷售《愛情公寓》品牌T恤、衛衣和手機殼。
  G公司則認為,案外人陳先生最初雖由原告聯繫,但雙方隨後發生矛盾,被告直接與陳先生協商才完成了該項目。因此,被告有權拒付這個項目的代理費。關於音像製品,由於原告聯繫的合作方提出條件過於苛刻,被告自行聯繫了其他合作人。至於T恤、衛衣和手機殼的銷售項目,G公司表示,早在與原告簽訂《合約》前,被告與相關公司的合作就已開始,這個項目與原告沒有任何關係。
  並不是獨家代理
  法院日前作出判決:被告G公司支付原告R公司3.1萬餘元,駁回R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  主審法官李志斌表示,從雙方簽訂的《合約》來看,被告授權原告為中國地區的品牌授權和廣告業務代理商,並沒有獨家代理的含義;原告在合約期間負責管理《愛情公寓》所有品牌授權業務,也並不排除被告直接對第三人授權。因此,原告關於享有《愛情公寓》品牌授權業務獨家代理權的主張,法庭不予採信。
  雙方爭議的三個具體項目:一是原、被告對兩種圖書的品牌授權業務這個項目有各自表述,但都確認由原告出面聯繫陳先生這一事實。法庭認為原告履行了這個項目的相關業務。二是原告成立於2008年3月,經營範圍並無品牌授權業務,與“擁有20年專業國際品牌授權代理經驗”不相符合。三是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協助被告聯繫客戶銷售相關T恤、衛衣、手機殼。對原告主張的該部分報酬,法庭也不予支持。
  特約通訊員 章偉聰 本報記者 袁瑋   (原標題:《愛情公寓》品牌授權代理起糾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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